全国碳市场的运行需要哪些硬件系统?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意味着什么?
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
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全球绿色转型的背景下,绿色标准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欧盟作为全球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全球绿色转型的背景下,绿色标准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欧盟作为全球绿色转型的早期推动者,在气候治理方面一直扮演着引领者的角色。在气候政策方面,欧盟逐渐形成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碳减排的路径,即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一是以欧盟境内企业为主体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二是面向进口商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通过这两种机制,欧盟不仅推动了成员国的碳减排,还将通过边境调节机制影响全球贸易格局。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欧盟碳市场)的运行原则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同时具有强制性和市场化两种属性。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环节,政策的强制性得以体现。欧盟设定了覆盖企业的碳排放总量,并根据核准的碳排放量向排放企业发放碳排放配额。控排企业需要在年度周期内,于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履约,上缴与实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并需在下一年度补缴未履约的配额。由于核准碳排放量(即发放的配额)和实际碳排放量(即上缴的配额)之间可能存在差额,控排企业需要在碳排放权市场内进行交易。在这一市场中,有效实现碳减排的控排企业能够出售盈余配额以获取利润,而未能有效减排的企业则需要购买碳配额,以满足其履约要求。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欧盟碳市场经历了4个阶段,其演化过程呈现出3个主要趋势。首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在国家层面,从欧盟成员国扩展至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并与瑞士碳市场实现互通;在行业层面,除了电力、热力、钢铁和水泥等高排放行业,航空业以及氨、铝和石化等生产企业也逐步纳入;在温室气体种类方面,增加了对一氧化二氮和全氟化合物等的覆盖。其次,配额总量持续缩减。自2005年以来,配额总量从20.96亿吨降至2024年的约13.86亿吨,并预计在2024年至2027年间每年减少4.3%的配额数量。最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设立了市场稳定储备(MSR)机制,以解决市场配额供给过剩和价格波动剧烈等问题;逐步淘汰了原国际碳抵消机制,确保减排主要来自欧盟内部的实际减排行动;配额分配方式也从最初的免费配额逐步向拍卖配额转变,以更严格的分配方式推动企业自主减排。然而,欧盟也认识到欧盟碳市场的设立可能导致“碳泄漏”现象的出现。这意味着,实施严格的碳减排政策可能会导致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向未实施严格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转移,从而使得全球层面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降反增。
据此,欧盟为了推动进口商品与境内生产商品的公平竞争,建立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关条例已于2023年5月正式生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当于“镜像复制”了一个针对进口商品的欧盟碳市场,进口商需根据商品的碳排放量购买证书,证书的价格则根据欧盟碳市场的周拍卖均价确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2023年10月至2025年底为过渡阶段,其间进口商仅需按季度提交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数据,以逐渐适应相关流程。自2026年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正式实施,所有非欧盟碳市场覆盖的国家在向欧盟出口管控清单内的商品时,需要向欧盟相关机构购买证书,即缴纳“碳关税”。目前,管控清单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等6个行业。从正式通过的条例与早期草案的比较来看,钢铁和铝等行业覆盖的商品范围已从初级产品的钢铁冶炼向下游延伸至制成品,且个别商品的碳核算从直接碳排放扩展到间接碳排放。因此,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否会不断扩大覆盖的行业、商品和核算碳排放的范围值得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在出口国已经支付了与碳排放相关的成本(如缴纳碳税或加入碳市场),该部分费用可以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中申请抵扣,以避免双重征税。由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定价基础是具有市场定价机制的欧盟碳市场,且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的修订将逐渐趋近于欧盟碳市场,因此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成为合理的政策选择。
中国是最主要的世界制造业枢纽,也是多年来全球货物贸易的第一大国。无论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还是气候俱乐部计划实施的碳关税政策,都要求各国积极主动适应以绿色标准为主导的经贸规则。从长期来看,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有利于加速我国企业的绿色转型。一是促使企业加大对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推动绿色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特别是在钢铁、铝和水泥等高碳排放行业。二是有助于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三是有利于产品获得符合国际绿色标准的认证,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绿色竞争力。四是能够推动我国气候政策的完善,增强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而提出更具包容性、可行性的减排方案,助力更多发展中国家实现碳减排和绿色转型。然而,短期内,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正式实施可能会迅速冲击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此外,企业在碳排放管理、碳减排技术研发、碳排放监测设备应用等方面的运营成本将增加,同时还将在政策研究和规则培训方面承担更多合规成本。如果企业无法在过渡期内通过突破关键绿色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或调整市场营销策略等方式来抵消成本增加的影响,就可能在欧盟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面临退出欧盟市场的风险。
为此,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主动对接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一方面,应推进全国碳市场的行业扩容。钢铁、铝、水泥等不仅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的行业,也是我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业,应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同时,需逐步收紧每年企业的免费配额分配数量,适当提高碳排放有偿配额分配比例,以适应欧盟碳市场的发展趋势。通过促进碳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引导我国碳价逐步上升至与控排企业碳减排边际成本相匹配的价格区间,缩小与欧盟碳市场的价格差距,将“碳关税”留在国内。另一方面,需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制度。我国出口商已于2023年10月开始向欧盟相关机构报告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从最新情况来看,欧盟委员会已要求出口商必须收集和报告相关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实际碳排放量。我国碳核算制度正在加速完善,水泥行业和铝冶炼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陆续发布。但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进口商以产品为主体报送的排放量,计算过程需基于单位产品生产环节的碳排放(水泥、化肥及部分钢铁产品也需计算间接碳排放,即电力消耗的碳排放)。我国生产制造的产品种类繁多,产品层面的碳核算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亟须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碳核算制度。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运行流程,进口商需获得“授权申报人”的身份并向欧盟提交声明,商品碳排放量需经过被认可的核查机构核查。为降低履约成本,我国碳核算制度、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走出去”的任务紧迫。
随着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不断加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凸显。虽然从全球经济发展和气候治理的视角来看,气候政策的单边化和区域化可能损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气候政策的普遍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主动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体系对接,不仅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力具有深远影响,也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碳减排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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