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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林业碳汇税收激励机制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2-03-16 0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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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林业碳汇税收激励机制:林业碳汇指通过森林管理、减少毁林、实施造林再造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笔者通过相关税收数据对福建省林业碳汇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探讨税收如何促

林业碳汇指通过森林管理、减少毁林、实施造林再造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笔者通过相关税收数据对福建省林业碳汇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探讨税收如何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

林业碳汇发展的相关税收数据

福建省是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也是全国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省份。2017年,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启动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21年底,已累计成交321万吨,成交金额4665万元。与林业碳汇直接相关的植树造林面积增长明显,“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共完成植树造林596.2万亩、森林抚育1639.7万亩、封山育林1075.9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上升0.85个百分点、达到66.8%。

税务登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省有林业登记纳税人6539户,较“十三五”时期增加了3697户,增长率130%。其中,林木育种、造林更新、森林管护等直接生产林业碳汇的企业共计5812户,占比约89%,产业集聚效应凸显。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林业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96.2亿元,同比增长30.8%,2021年全省林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21.7亿元,同比增长130.5%,增速进一步加快。其中,与林业碳汇直接相关的林木育种和育苗行业的销售规模最大、增速最快。2021年,福建省林业企业中有358户企业年营收超千万,合计销售规模213.5亿元,占总销售收入96.3%,较“十三五”时期提高了9.1个百分点,林业龙头企业对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增强。

鼓励林业碳汇的相关税收实践

我国对林业生产及林产品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税收政策间接鼓励了林业碳汇的发展。

增值税。包括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适用9%低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项目免征增值税。这些税收政策对提高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加速林业产品的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我国还不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也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灌溉等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林业碳汇作为CDM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样能够享受。

促进林业碳汇发展的税收建议

笔者认为,应综合运用税收工具,对碳排放和开发使用森林资源等行为采取限制性征税,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低碳产业发展,以减少碳排放,促进林业碳汇发展。

在具体税种方面:

增值税。在生产环节,针对目前林业碳汇项目的主体大多是国有农场,缺少林农参与的实际情况,建议参照农业初级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林业碳汇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鼓励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充分调动林农参与的积极性。在交易环节,林业碳汇产品进入交易市场后,由于其初始环节免税,面临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建议借鉴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政策,采取差额扣除的方式,简化市场内部流转手续,在流出交易市场时,由交易市场开具发票,保障后续环节的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使用环节,林业碳汇现有3类使用者:一是已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名单内的企业,二是名单外企业,三是公益使用者。名单内企业因配额超限等原因购买碳汇,付出了相应的排放成本,在计算税款时应允许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是直接购入免税产品,可参照农产品进行抵扣;名单外企业将碳汇作为商品流转投资等用途使用,应纳入商品购销的正常流转;对于公益性购买者,既非自身使用需要也不是作为商品流转投资,而是以购买碳汇的方式为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可考虑对这一类公益使用者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以肯定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所得税。目前,会计和税法尚未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核算方式进行明确,需要在税收方面明确林业碳汇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方式,建议以一个林业碳汇项目为计算周期归集成本费用,简化计算,同时建议会计和税法的处理能够保持一致。一是费用处理,林业碳汇在一个项目的周期内,前期发生的费用不直接进行当期税前扣除,予以资本化,在出售后再予以税前扣除。二是后续计量,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商品,没有实物形态,其最终目的是出售,因此对这类特殊的无形资产不需进行摊销,也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三是为最大限度发挥林业碳汇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适当加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除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所得税优惠外,建议对林业碳汇直接生产企业转让自产碳汇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应协同发力。资源税可在林木开采环节发挥调节作用,如对砍伐林木等行为征收资源税;环境保护税重在对林木的日常保护,如对企业在生产环节对林木造成的毁坏等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可在林木产品的消费环节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引导社会消费导向。值得注意的是,建立环环相扣配套税收机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与企业负担,实现政策效能最大化。

此外,应建立征管规范,提高征管水平。一是完善税务部门与林业部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交换机制。相关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可能作废、无效等情况,以及如何保证数据交换等问题都需要明确。二是尽快建立有技术、懂操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林业碳汇作为新生事物,发展历程尚短,在税收实务中依然存在一些难解问题,建议尽快建立一支有技术、懂操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形成有关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第三方审定核证、政策制定的标准,保证林业碳汇交易项目正常运转,税收征管更加简便。

(作者:李显杰系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干部,林茵系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干部)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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