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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 强化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21-11-30 10: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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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 强化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去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洗钱”单独入罪

去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洗钱”单独入罪,这一修改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多年来持续关注和推动“反洗钱”立法相关工作。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周振海表示,建议下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加快推动落实我国“自洗钱”犯罪立案宣判,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今年两会,周振海还带来了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

弥补反洗钱刑法体系漏洞

证券时报记者:您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周振海:大量“自洗钱”行为无法以独立“洗钱罪”名义定罪,是造成洗钱罪定罪数量低的重要原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十四条对洗钱罪进行修改,正式将“自洗钱”入刑,意味着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也能构成洗钱罪,这一修改弥补了我国反洗钱刑法体系的漏洞,也与当下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大趋势相吻合。

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是应对当前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维护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洗钱罪追诉不足,增强我国《刑法》洗钱罪适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打击跨境犯罪、开展境外追赃追逃工作的必要保障;还是我国对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现实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周振海:真正推动落实“自洗钱”立案宣判,需要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严惩自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在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中互相配合,切实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倾向。同时,建议在“自洗钱”单独入罪立法改革之后,进一步深化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并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自洗钱犯罪的良好氛围。

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

证券时报记者:今年两会,您还带来了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目前加快修法有何迫切性?

周振海:《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2003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赋予人民银行新的职责和使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

证券时报记者:您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周振海:第一,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增加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增强人民银行工作的宏观性、协调性、权威性。

第二,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明确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增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第三,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将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并对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规定。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协调和主导地位。

第四,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对人民银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均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将人民银行现有的依据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方式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设定。

强化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去年中国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今年两会您带来了相关建议。您认为以金融市场思维来推动碳市场建设有何必要性?

周振海: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碳排放权交易紧密联结金融与绿色低碳经济,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加快发展碳市场,您有哪些建议?

周振海: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赋予其可质押的权利。在部门规章层面,健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金融相关制度体系;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统一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同时促进推动碳排放权确权登记、账户设立、交易结算、监督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进一步推动碳现货市场发展。要适度从紧确定碳配额总量,加强碳排放权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建设,严格碳排放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碳减排责任,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确保形成合理碳价,推动碳现货市场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和资源流转功能。

三是强化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加快碳期货市场建设,扩大碳市场的层次体系。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碳金融衍生品。做好碳市场和银行系统的对接,确保交易结算安全高效。适当放宽准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碳核算及碳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市场交易。

四是建立完善碳市场监管体系。建议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金融市场监管规则实施监管。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