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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月施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 合规机构和个人可参与交易碳排放配额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1-02-23 1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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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月施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 合规机构和个人可参与交易碳排放配额: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将正式投入运行。 1月5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将正式投入运行。

1月5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办法》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对此,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建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办法》以及近期多个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投入运行,全国碳市场在进一步促进减排和降低相关成本的同时,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碳价信号,促进低碳转型。

碳排放配额可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将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办法》中规定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值得关注的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碳排放配额一直是讨论的焦点。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办法》特别强调,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张建宇认为,适时允许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碳市场交易,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在配额有偿分配,以及碳金融创新等领域进行有益探索,这些措施将会备受市场期待。

虚报、瞒报将等量核减碳排放配额

《办法》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同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此外,为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虚报、瞒报的行为,《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办法》进一步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