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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生态意识培育多元路径探究》全文

来源:碳中和网
时间:2021-04-07 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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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生态意识培育多元路径探究》全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努力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全过程。


建设生态政府,强化公共权威导向功能


环境保护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生态型政府就是要将生态治理上升为政府的核心职能,保证政府能够有效履行如下几方面生态管理职责:


    加强绿色财税体系建设,提高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完善生态经济体系,通过完善财源建设,建立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优先支持重点环保项目,并积极探索“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模式,统筹规划边际成本收益和环境保护公平性,切实增强政府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积极稳妥开征环境税,以当地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因地制宜采取定额税率,多举措严格征管,坚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税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依法治理轨道。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消除环境违法收益,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减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加大环境执法建设投入,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证环境执法的客观、公正、高效。加强资源环境法治文化宣传,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强化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严格落实。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生态绩效评价体系。以细化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实施内外考核相结合,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评价主体多元化,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力度。强化政府生态绩效评价职能,加大绩效评价与单位等级评定、领导成员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结合的力度,促进行政干部、公务员考核科学化。建立政府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形成正向激励与良性循环。


建设生态市场,倡导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发展生态经济的新路子,把生态产业和低碳产业作为新的技术制高点和经济增长点,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


    激活资本市场,积极拓宽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着重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促使环境要素的价格能够真正反映其稀缺程度。建立健全生态投融资和营运机制,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的同时,探索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积极引导企业资金、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保领域,给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孵化器功能,将科技含量高、节能减排效果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推向市场,培育和造就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型骨干企业。在不降低上市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为低碳企业建立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绿色通道,提高低碳经济板块在资本市场的比重。


    建立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体现资源经营者权益。统筹各种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重构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体系,加快资源行业市场结构改革,降低中间环节成本。通过合理利用价格管控手段,建立以市场优化配置、政府适度干预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降低再生资源价格、提高废弃物排放成本,建立起有利于资源节约使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价格体系。


    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产业经济生态化改造。加强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借鉴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促进国内碳排放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积极发展碳金融市场,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生态产业模式、在上下游“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之间形成生态责任与经济效益相匹配的生态链关系,把产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置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总交换过程中,实现产业活动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生态社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要在推进社会管理中建设生态文明,真正做到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群众、依靠群众。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政策制定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定和完善关于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环保NGO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与环保NGO的对话平台。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实行政府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双向公开制度,推行环境法律政策公开、建设项目公开、环境质量公开以及企业产品环保信息公开,通过信息资源均衡真正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环境风险意识、环境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积极支持环保公益事业,树立现代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深化污染防治,减少污染排放,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互利共赢。


    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市和美丽乡村。坚持可持续的城镇化发展理念,强化规划引导,科学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加强综合管理,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中心城市规划建设要突出各具特色的生态文化定位和风格,加强城区及周边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保护,建设多层次的城镇绿地体系,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环境,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追答:或者: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律,推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既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价值观,也是一种生态系统可持续前提下的生产观,同时还是一种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的消费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观点和看法,是人类在处理自身活动与周围自然环境间相互关系以及协调人类内部有关环境权益时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开发与保护、生产与生活、资源与环境等关系时应具备的生态学观念和常识,其主要内容包括生态道德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生态科学意识、生态价值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五个方面。  追答:生态道德意识是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要求和体现,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道德关怀,自觉承担起对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体现了人类道德进步的新境界,体现了人类自我完善的新发展。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追答:生态忧患意识是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而萌生的对自己前途命运的忧患意识,对于人类来说,最可悲、最可怕的不是遇到了生态危机,而是缺乏对生态危机的觉察,大难临头却不知不觉,甚至盲目乐观。只有觉察到潜在的生态危机,才有可能缓解和彻底消除生态危机。生态科学意识就是要用生态科学的眼光审视自然、指导实践。生态意识作为一种科学意识,是生态科学知识的积淀与升华,它的发展同生态科学的成熟及其向整个科学技术领域的渗透相伴随。生态价值意识,即生态价值观念,指人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形成的对地球生态环境的价值评价、价值取向。人们在长期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中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逐渐产生了有关生态环境的意义、好坏、美丑、利害等观点和看法,从而形成了关于生态价值的观念。生态责任意识指每一个人对生态保护均负有责任,生态能否有效地得以保护,关键取决于公民能否意识到自己对生态保护的责任和由此所决定的他们实际参与生态保护的程度。公民对生态保护的责任,一方面是指他们有责任使生态不受破坏,自觉限制各种破坏生态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他们有责任促进生态建设,自觉从事各种有益于生态发展的活动。追答:生态意识是生态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如果缺乏生态意识的支撑,人们的生态文明观念淡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可以说,公民生态意识的缺乏是现代生态悲剧的一个深层次的根源。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培育公民的生态意识,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为生态文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与公民的实际,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培育公民的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  追答:第一,培育公民生态意识,必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也必须实现全体人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控制人口、优化环境和保护资源,坚定不移地搞好环境保护,为公民生态意识的提高创造外部条件,发挥示范作用;必须坚持不懈地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教育机制,把生态道德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二,培育公民生态意识,必须完善相关的生态法律。以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为切入点,广泛传播生态知识、法律知识、介绍生态法律规范以及实际适用生态法律规范,以便能够对人的意识施加影响,使其具有接受、反映和表达生态问题的能力,进而使社会中的个体形成理解、反映和表述生态知识、进行生态评价,以及运用生态法律规范的技能,使人们形成有关生态保护的价值观,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人与自然协调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通过生态法律制度规定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明确与维护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公民之间各种利益关系,使生态法律为公民生态化行为提供依据和保障,为生态治理和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解决途径。  追答:第三,培育公民生态意识,必须倡导和践行生态消费。生态消费是指符合生态伦理的科学的消费方式,它不仅能陶冶情操,传承先进文化,而且通过人们合理、有目的的消费对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态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针对社会上不文明和非生态的消费观念,应从思想教育入手,使人们逐步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要从环境理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使人们明确奢侈性、浪费性观念的危害性,帮助人们从“人类中心主义”中解脱出来,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节制自己的欲望,自觉树立人与自然界生态协调、同整个人类生存空间和谐的新的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念;必须注重生态消费精神的积淀培养,以培养和造就素质高、有涵养、能力强的理性消费公民为目标,优化消费环境,使不同阶层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趋于生态化、科学化和人性化;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消费法规与制度政策,加强消费的监督能力,注重发挥民间组织对消费过程、消费效能的监督作用,提高公民消费方式的文明水准与生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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