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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管辖权之争——如何认定期货合约

来源:碳中和网
时间:2021-03-29 1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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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管辖权之争——如何认定期货合约?

  最近法院关于一起非交易所外汇合约交易的判决,对于认定一个合约是否属于期货合约,形成了一个新的标准。而且,这个判决的影响不仅限于外汇期货合约,还扩展到各类商品合约。

  这个案子起因于CFTC对Zelener公司的欺诈起诉,美国第七巡回法庭上诉庭判定,Zelener提供给公众的外汇合约是现货合约,而不是期货合约,因为CFTC的管辖权只限于期货合约的范围,该法院判定CFTC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结果,该法院解除了CFTC对Zelener欺诈行为的执法,但第七巡回法庭同时还说,具备广泛管辖权的联邦法院和地区法院,可以就CFTC提出的欺诈指控进行重新立案。

  商品期货现代法案(CFMA)对“财政部修正条款”的补充

  美国国会试图在2000年通过的商品期货现代法案(CFMA)中解决非交易所外汇期货交易的监管问题。在CFMA中,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区分,对参与外汇交易的投资者是否接受CFTC的监管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其中定义了一个“合格的合约参与者”的概念,即包括个人和机构,只要其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其他市场参与者,如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商、做市商、商品基金,其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属于“合格的合约参与者”。这些“合格的合约参与者”之间的外汇交易不受CFTC的监管,如果不满足这个定义的条件,就被称为“零售客户”,他们的交易行为受到商品交易法案(CEA)的管辖。

  根据CFMA规定,提供外汇期货合约给“零售客户”的一方,必须是受到某个监管机构的管辖(如果不受CFTC监管的话),在某种情况下,其分支机构也可以提供外汇期货合约给个人投资者,这些机构包括注册过的FCM及其附属机构、经注册的做市商及附属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CEA的反欺诈和反市场操纵条款仅适用于FCM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的外汇期货合约交易,然而,CEA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所有的非交易所外汇期货合约交易,只要这些外汇合约的提供者不属于上面所列举的范围内。基于这种权力,CFTC成功地执行了许多案件,禁止未注册的外汇机构向公众提供外汇期货合约。

  尽管CFTC对非交易所外汇合约的监管范围在CFMA中得到了明确,但这种管辖是基于断定外汇合约是期货合约的范畴,CFTC的管辖仅限于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远期合约和现货合约不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

  Zelener案件的判决

  在Zelener案例中,被告Zelener公司辩称,该案件不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它所提供的合约不是期货合约,而是现货合约,每个合约是二天后交割的外汇合约,但可以无限期地转期,被告也承认合约通常是平仓了结,几乎不发生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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