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细则出台今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2008年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细则出台
今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2008年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对于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保监会于10月21日下发《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称,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其中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同理,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一年以上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二项之和:(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一年及一年以内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此外,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今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08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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