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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外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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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2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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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外付人民币?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2.目前与企业相关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主要有哪几个?  答:(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2.目前与企业相关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主要有哪几个?

  答:(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3.目前我国哪些城市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答:目前我国可开展境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有: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广东省、上海市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何时何地正式启动?

  答:2010年6月22日上午,宁波市作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5.试点企业可以与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试点企业可以与境外所有国家(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6.我市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申报与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首先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当地金融办、人民银行各支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等)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推荐,报宁波市金融办,经宁波市级各相关部门评审后再报人民银行总行,最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7.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中,国税总局要求试点企业应具备哪些具体条件?

  答:(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8.哪些企业属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答:我市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9.我市有多少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答:按照试点扩大政策,我市所有进出口企业均被纳为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范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目前为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有2795家。

  10.我市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在哪里可查询?

  答:可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网站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查询,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11.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下的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

  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境内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13.哪些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试点地区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均可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14.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答:不需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15.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答:企业可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法规中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企业应选择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信息主报告行。

  16.企业如何选择信息主报告行?

  答: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17.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做哪些准备?

  答:试点企业应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信息。主报告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18.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对于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19.企业如何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0.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答: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21.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表2-1)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2),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3)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2.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操作流程?

  答:(1)企业要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23.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操作流程?

  答:(1)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24.企业如何办理进出口申报核销手续?

  答:办理进口业务时,在操作过程中,企业仅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流程,而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办理出口业务时,在核定贸易真实性的前提下直接划入出口企业结算账户,只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无需核销。

  25.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中,应当遵守哪些相关规定?

  答: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6.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7.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答: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28.试点企业办理该项业务是否需办理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29.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答: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30.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答: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暂时以合同金额为限,其中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进行调整。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31.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款后怎么办?

  答: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款超过210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的信息主报告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相关信息,并提交书面说明以及未收货款相关证明材料。

  32.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当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包括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的书面情况说明。

  33.试点企业如何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收到跨境贸易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34.企业是否能申请办理该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答:可以。

  35.境外企业办理该项业务能否获得融资?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36.用人民币结算对境外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用人民币结算对境外企业而言也有利。特别是近年来人民币币值相对其他币种较为稳定。境外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汇率风险。此外,中国的企业更愿意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如境外企业能够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不仅可以进一步拓展市场,在合同谈判时也将增加一定的话语权。

  37.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申报出口退税时,可将试点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说明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准备好,如果税务机关需要确认企业试点运行身份时,可以直接提供给税务机关。

  38.在采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在采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要在备注栏上增加相应的备注,如“KJMY”(跨境贸易缩写),如果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备注栏设定标志。

  39.以人民币结算的代理出口业务办理出口退税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要确认受托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受托企业是否为网上核销企业,对应的业务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同时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对应的出口退税业务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或需要提供何种资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避免影响出口退税业务正常办理。

  40.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如何处罚?

  答: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企业有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于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1.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42.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43.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44.银行可否为试点企业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答: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45.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

  46.境外承包工程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答: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47.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答: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

  48.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答: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9.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企业进(出)口项下的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50.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答: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51.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

  答: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52.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53.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开户并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54.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主要规定包括:(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55.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境内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56.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答: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57.境内代理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哪些规定?

  答:主要规定包括:(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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