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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是不是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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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2 1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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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是不是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

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其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

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3、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

4、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

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检查的过程、方法和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场所,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企业谁陪同了检查等。

2、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于这项的记录用语要准确、客观,最好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3、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

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4、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最后,《现场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要求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是委托外部审计师直接到被检查单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实地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

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现场检查给监管者提供了核实和评估一些事项的手段,

包括:从银行收到的报告的精确性、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遵守有关银行法规和条款的情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应建立清楚的与检查频率和范围有关的内部指南。

同时,应当制定检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检查的认真进行,其目的与既定目标相一致。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的含义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从一定意义止讲,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百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汇责令其限期整改。

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元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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