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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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6 1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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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不会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优胜劣汰。这不可避免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财富的高集中,使社会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政府经济更关心或根本解决的问题是单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不会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优胜劣汰。这不可避免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财富的高集中,使社会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政府经济更关心或根本解决的问题是单位之间、居民个人之间、各家庭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和福利保障公平。任何市场竞争都是以初始分配为前提,它无法使收入、财富和福利的分配按照社会认为符合社会公正的方式进行。所以,发挥政府收入分配职能,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维护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与福利保障公平亦是合理发展政府经济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收入分配职能;贫富差距;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不会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优胜劣汰。这不可避免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财富的高集中,使社会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为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政府社会收入分配的职能,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入分配职能与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可有效调节经济运行,达到供需平衡,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需要政府干预。然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特别是“经济大危机”,则表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源配置中的所有问题。即提出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的必要性问题。正是由于市场失灵,才成为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和原动力。这样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经济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支撑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构成了“混合经济”体制。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大量介入社会经济活动被习惯的视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公平,是各国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目标。在经济领域,公平是和分配相联系的一个概念。社会公平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所以,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公平分配是促进社会安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一种重要目标。
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各个国家对收入差距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因为:(1)收入差距可能导致政策左右摇摆,由此加重政策失误和市场失灵对经济增长的影响;(2)收入集中在少数上层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手中,会削弱政府政策的贯彻落实效果;(3)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可能侵蚀社会精神财富,包括居民的信任感、亲和力和责任感;(4)收入差距超过一定的社会容忍界限时,有可能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动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其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提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二、发展政府收入分配职能对效率 公平影响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收入差距;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市场经济不能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阶层和各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即使在经济运行达到所谓“帕累托效率”的条件下,市场不会自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并且市场则强调效率,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向效率更高的地区、部门、产业、企业以及个人集中,反而进一步扩大收入在各个领域的差距。但任何经济运行都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进行的,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悬殊,特别是在相当部分成员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必然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犯罪率居高不下,游行、示威、罢工连续不断,甚至引发政局动荡,对经济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最终有损于效率的提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公平与 效率之间进行权衡选择,合理的发挥政府经济的作用。
收入的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尽管收入公平与经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收入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收入公平与经济效率两者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其一,经济效率优先兼顾收入公平的政策;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收入社会公平。这也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指导方针。其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即在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中,优先考虑收入和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为贫困阶层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消极影响。一国政府对效率和公平如何做出要视该国经济发达程度、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而定。国际上通用的分析和测算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是基尼系数。据有关专家统计,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高于0。4国际公认警戒线标准。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中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国民财富;胡鞍钢教授研究结论:10年间,居民储蓄额增长了10倍,50%的储蓄额却是掌握在不足10%的人手中。高收入与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差距1996年为41倍,到2000年扩大为57倍,高收入户年均增加41401元,低收入户仅增加1079元前者是后者的38倍。正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负相关性,合理发展政府经济,研究政府经济与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正相关性问题尤为重要。
三、合理发展政府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贫富差距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其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提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1、加强国有经济投资比例,扩大弱势群体就业,缩小居民收入贫富差距。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合理性的依据。据王振中博士研究:当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增加2%时,基尼系数减少0.07。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增加到60%,基尼系数减少到0.2%;当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增加到61%以上,整个社会收入分配达到“均衡”的收入社会分配状态。反之,当国有经济规模减小,非国有经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下降0.04。可见,当国有经济相对规模扩大时,整个经济运行收入差距缩小,基尼系数下降,收入均等程度增加。结论显示,合理发展国有经济对收入分配公平呈正相关性。为此,首先,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行免征所得税政策。为调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减轻社会失业压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由各地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2、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缩小居民贫富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适应同期经济形式的发展,其调节公民收入杠杆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和经济人逐利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收入的差距,无论从绝对尺度,还是从相对尺度上去衡量却是越来越大。因此,对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税。(2)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3)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并、规范税收优惠项目。(4) 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并在征收制度上与企业所得税协调配合。
从理论上讲,对于个人所得应该就自然人的各项收入全面综合考察,按所得的汇总数作为计税依据才能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效。但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长,居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若实行综合税制必须普遍实行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而现行自行申报是有限定条件的,如无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两处以上工薪收入纳税人或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这难免会使税款大范围的流失,形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况。所以随着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个税征管工作 的改进,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只有从经济学机理上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功用,才能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的积极性,使之成为繁荣经济,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稳定社会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调节杠杆。
3、发挥社会保障机制作用扶植救济弱势群体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最低生活保障金、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的使用,主要是保证城市特困群体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能在温饱线上活下来,而没有考虑如何通过资金的使用,一方面保证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另一方面又能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发挥促进其就业的作用。那些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如果从资金、政策上扶持他们创业或就业,就可以自食其力,减少国家的救济。当然,各种救济金和福利资金的发放,首先应该考虑是否存在通过资金的使用促进受益者自谋生路和自食其力的可能性,应想办法使政府的福利变为就业的动力。比如救济金发放等价生活必需品,把现金发给吸收就业的生产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一部分用于发放救济,一部分用于保值增值;对于通过个人创业增加了收入,超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仍然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奖励;对于年富力强但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予减半发放,这样,调整政府救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用途,从消极确保失业收入,转为积极促进就业。另外,财政补贴也是政府为了执行政府政策的需要,对企业、个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给予资金支持,以影响相关产品和劳务价格结构,属于转移性支出,其目的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而政府财政补贴数额、补贴对象,则直接影响有关企业、个人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和份额。
关键词:收入分配职能;贫富差距;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不会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优胜劣汰。这不可避免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财富的高集中,使社会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为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政府社会收入分配的职能,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入分配职能与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可有效调节经济运行,达到供需平衡,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需要政府干预。然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特别是“经济大危机”,则表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源配置中的所有问题。即提出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的必要性问题。正是由于市场失灵,才成为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和原动力。这样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经济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支撑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构成了“混合经济”体制。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大量介入社会经济活动被习惯的视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公平,是各国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目标。在经济领域,公平是和分配相联系的一个概念。社会公平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所以,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公平分配是促进社会安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一种重要目标。
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各个国家对收入差距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因为:(1)收入差距可能导致政策左右摇摆,由此加重政策失误和市场失灵对经济增长的影响;(2)收入集中在少数上层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手中,会削弱政府政策的贯彻落实效果;(3)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可能侵蚀社会精神财富,包括居民的信任感、亲和力和责任感;(4)收入差距超过一定的社会容忍界限时,有可能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动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其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提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二、发展政府收入分配职能对效率 公平影响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收入差距;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市场经济不能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阶层和各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即使在经济运行达到所谓“帕累托效率”的条件下,市场不会自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并且市场则强调效率,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向效率更高的地区、部门、产业、企业以及个人集中,反而进一步扩大收入在各个领域的差距。但任何经济运行都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进行的,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悬殊,特别是在相当部分成员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必然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犯罪率居高不下,游行、示威、罢工连续不断,甚至引发政局动荡,对经济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最终有损于效率的提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公平与 效率之间进行权衡选择,合理的发挥政府经济的作用。
收入的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尽管收入公平与经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收入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收入公平与经济效率两者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其一,经济效率优先兼顾收入公平的政策;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收入社会公平。这也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指导方针。其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即在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中,优先考虑收入和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为贫困阶层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消极影响。一国政府对效率和公平如何做出要视该国经济发达程度、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而定。国际上通用的分析和测算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是基尼系数。据有关专家统计,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高于0。4国际公认警戒线标准。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中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国民财富;胡鞍钢教授研究结论:10年间,居民储蓄额增长了10倍,50%的储蓄额却是掌握在不足10%的人手中。高收入与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差距1996年为41倍,到2000年扩大为57倍,高收入户年均增加41401元,低收入户仅增加1079元前者是后者的38倍。正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负相关性,合理发展政府经济,研究政府经济与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正相关性问题尤为重要。
三、合理发展政府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贫富差距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其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提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1、加强国有经济投资比例,扩大弱势群体就业,缩小居民收入贫富差距。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合理性的依据。据王振中博士研究:当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增加2%时,基尼系数减少0.07。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增加到60%,基尼系数减少到0.2%;当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增加到61%以上,整个社会收入分配达到“均衡”的收入社会分配状态。反之,当国有经济规模减小,非国有经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下降0.04。可见,当国有经济相对规模扩大时,整个经济运行收入差距缩小,基尼系数下降,收入均等程度增加。结论显示,合理发展国有经济对收入分配公平呈正相关性。为此,首先,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行免征所得税政策。为调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减轻社会失业压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由各地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2、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缩小居民贫富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适应同期经济形式的发展,其调节公民收入杠杆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和经济人逐利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收入的差距,无论从绝对尺度,还是从相对尺度上去衡量却是越来越大。因此,对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税。(2)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3)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并、规范税收优惠项目。(4) 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并在征收制度上与企业所得税协调配合。
从理论上讲,对于个人所得应该就自然人的各项收入全面综合考察,按所得的汇总数作为计税依据才能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效。但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长,居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若实行综合税制必须普遍实行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而现行自行申报是有限定条件的,如无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两处以上工薪收入纳税人或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这难免会使税款大范围的流失,形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况。所以随着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个税征管工作 的改进,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只有从经济学机理上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功用,才能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的积极性,使之成为繁荣经济,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稳定社会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调节杠杆。
3、发挥社会保障机制作用扶植救济弱势群体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最低生活保障金、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的使用,主要是保证城市特困群体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能在温饱线上活下来,而没有考虑如何通过资金的使用,一方面保证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另一方面又能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发挥促进其就业的作用。那些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如果从资金、政策上扶持他们创业或就业,就可以自食其力,减少国家的救济。当然,各种救济金和福利资金的发放,首先应该考虑是否存在通过资金的使用促进受益者自谋生路和自食其力的可能性,应想办法使政府的福利变为就业的动力。比如救济金发放等价生活必需品,把现金发给吸收就业的生产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一部分用于发放救济,一部分用于保值增值;对于通过个人创业增加了收入,超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仍然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奖励;对于年富力强但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予减半发放,这样,调整政府救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用途,从消极确保失业收入,转为积极促进就业。另外,财政补贴也是政府为了执行政府政策的需要,对企业、个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给予资金支持,以影响相关产品和劳务价格结构,属于转移性支出,其目的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而政府财政补贴数额、补贴对象,则直接影响有关企业、个人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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