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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如何应对环境问题?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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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7 0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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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如何应对环境问题?急求!?1、鼓励热电联产。目标是至2020年将热电联产发电占比翻番至总发电量的25%。主管部门为联邦经济部。 2、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目标是至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扩大至总发电量的25%至30%。主管部门为

1、鼓励热电联产。目标是至2020年将热电联产发电占比翻番至总发电量的25%。主管部门为联邦经济部。
2、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目标是至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扩大至总发电量的25%至30%。主管部门为联邦环境部、经济部和交通、建设、城市规划部。
3、推广低二氧化碳排放发电工艺。目标是把在示范电厂有效实施的二氧化碳分离和存储技术推广开来,继续兴建具有年处理10万吨以上二氧化碳能力的分离存储项目。主管部门为联邦经济部、环境部、交通部、教研部。
4、推广智能用电测量方法。目的是使商业用户及私人用户即时准确了解用电情况,以为节电之基础。主管部门为联邦经济部。
5、推广清洁发电工艺。目标是利用先进技术水平实现气候保护,防止污染侵入,提升公众对新建发电设施的认可度。主管部门为联邦环境部。
6、引用现代能源管理系统。目的是将企业能源和用电税收减免与企业引用现代能源管理系统相结合,借以实现产业节能潜力。主管部门为联邦财政部。
7、广泛开展旨在保护气候、提高能源效率的资助计划。目标是在工业、家庭、农、林、商、服务业及交通领域以较低成本充分挖掘能效潜力。主管部门为联邦环境部、经济部、交通部、农业部。
8、制定产品生态设计条例标准。目标是通过标准和产品能效标签将高能效产品更广泛引入市场。主管部门为联邦经济部、环境部。
9、鼓励沼气输入现有天然气管网。目标是减轻沼气输入天然气管网难度和对天气然进口的依赖成度,促进保护气候的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是联邦经济和环境部。
10、加强节约能源条例的落实。目的是使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与技术和能源价格发展水平逐渐衔接,自2020年起新建筑取暖基本不采用化石燃料。主管部门为联邦交通建筑部、经济部。
11、鼓励对出租房屋进行旨在减轻能耗、改善能效的修缮、改造。主管部门为交通建设部、经济部。
12、继续执行现行的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物修缮计划,充分挖掘城市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节能潜力。主管部门为建设部、财政部、教研部、经济部和环境部。
13、继续执行可节省50%一次能源消耗的社会福利设施现代化改造。主管部门为建设部。
14、制定《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及其他法律条例,促成可再生能源供热比率由2005年的5.4%升至2020年的14%。主管部门为环境部和建设部。
15、2006年至2009年之间对国家产权下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2009年至2011年进行后续改造工程。头期改造费用为1.2亿欧元。改造工程完工后,国家所属建筑年总耗能成本将在5亿欧元基础上减少3000万至9000万欧元。主管部门为环境部和建设部。
16、转换和执行欧盟关于新产轿车二氧化碳排放的标准和法规。目标是2012年新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降至每公里120克。主管部门为环境部和交通部。
17、制定《生物燃料油比例法》配套法令和细则,一方面保证实现法律规定的目标,另一方面达到优中选优的目的,鼓励选用减排效果最佳的生物燃料油。主管部门为财政部、环境部和农业部。
18、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准征收机动车税。目的是以税收为杠杆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最终确保欧盟至2012年将新购轿车的二氧化碳排量限制在每公里130克的目标得以实现。主管部门为财政部。
19、修改机动车能源消费标识法令。改进后的新标识将包含车辆能效、二氧化碳排放量、机动车税率和耗油情况等信息。主管部门为经济部。
20、充分发挥载重汽车养路费的引导作用。拉大不同排放等级的养路费收费标准,以鼓励提高能效、减少货运当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选择低排放的车辆。主管部门为交通部。
21、力促把航空业纳入到欧洲排放权交易体制中、推动建设“欧洲单一天空”、实现机场降落费用和飞机排放量相挂钩。目标是降低航空运输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22、力促把船运交通纳入到国际排放权交易体制中,为此将在国际海洋组织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舞台提出制定相关条例的要求。主管部门为交通部。
23、采取措施减少氟利昂的排放,包括:制定化学品气候保护法令,对以氟为冷却剂的新产及正在使用的制冷设备的密封性及冷却剂损失极限值做出规定;采取措施早日实现新车空调制冷剂从氟利昂向GWP值小于150的制冷剂的转换;鼓励运用天然制冷剂的高效、气候友好型制冷设备的研发和市场引入。主管部门为环境部。
24、联邦政府公共采购中除考虑购置成本外,更多考虑物品的能耗运营成本和服务耗能成本。目标是降低政府的能耗和财政支出,为社会做出购置高效工艺和实行气候保护的榜样。主管部门为经济部。
25、加强和继续执行对以提高能效和研发可再生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研究和创新的鼓励措施。主管部门为经济部、环境部、交通部、农业部。
26、为促进电力汽车的研发,政府应联合企业界在国家氢气和燃料电池科技创新计划框架内出台电池系统和电力驱动的研发和示范方案,和汽车工业企业协调进行插件混合动力汽车的现场实验。目标是减少机动车交通对环境的影响。主管部门为经济部、交通部、财政部和环境部。
27、加强气候保护和提高能效的国际项目,提高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行动的执行力度,落实能效出口行动。目标是支持和鼓励德国企业更多参与项目级机制,在排放交易框架内以低成本完成减排义务,促进保护气候和高能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主管部门为环境部、经济部和经合部。
28、责成德驻外使馆、领馆、驻国际机构代表处更多地报告所在国能源领域的发展,对德国、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所在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及能源效率情况,德国企业在所在国能源、气候保护领域展开业务的机会,在清洁发展和联合履行机制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机会,以及所在国在新型低排放能源科技、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领域的研究计划和招标活动。主管部门是外交部。
29、落实德外交部为响应德总理默克尔关于建立“新型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的指示而发起的“跨大西洋气候和科技倡议”。目标是在清洁煤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提高能效等重点领域开展更紧密的跨大西洋合作和协调。主管部门为外交部和经济部。

为贯彻落实德国政府上述气候保护政策和措施,使之有法可依,德国在国内立法上制定和施行了下列法律法规:
——1999年4月施行的《生态税改革法》。对燃料油、取暖油和电力征收能源税,通过提高价格来鼓励社会多使用新能源。
——2000年4月施行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通过保护收购价鼓励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该法规定,到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的占比将从1999年的13%提高至30%。
——2002年4月施行的《热电联产促进法》,规定热电联产发电比例到2020年提升至25%。
——2002年2月施行的《节约能源条例》。
——2004年7月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法》。
——2007年1月施行的《生物燃料油比例法》,规定至2015年德国生物燃料在总燃料中的占比要达到8%。
——2009年1月施行的《可再生能源供热法》。
——2009年7月施行的《车辆购置税改革法》,规定新车购置税率同车辆发动机大小和二氧化碳排量高低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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