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发〔2024〕1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鄂环发〔2024〕1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4-2027年)》的通知 鄂环发〔2024〕16 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
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4-2027年)》的通知
鄂环发〔2024〕16 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日
附件
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4-2027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碳普惠”公众参与机制,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湖北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低碳引领、减排激励、公益普惠、惠企利民”原则,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碳普惠体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良好氛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加强碳普惠体系顶层设计,完善碳普惠平台,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全民参与”的碳普惠机制,扩大碳普惠应用场景,推进重点城市碳普惠试点,初步建立碳普惠体系。
到2027年底,碳普惠体系不断完善,在绿色出行、绿色消费、资源节约、能源替代等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碳普惠方法学,逐步形成省市联动、特色鲜明的碳普惠发展模式,打造碳普惠“湖北样板”。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碳普惠政策制度体系。
1.完善碳普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碳普惠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等配套政策,为湖北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监管等提供政策与技术保障。
2.推进碳普惠方法学体系建设。结合湖北省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开发和征集公众参与度高、覆盖范围广、数据基础好、可操作性强的绿色低碳生活领域方法学。鼓励地方围绕特色产业和领域开发方法学。支持电力、交通运输、智能制造、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方法学开发。
3.探索碳普惠场景评价体系建设。以培育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场景为导向,鼓励市州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量化生活消费场景节能降碳效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碳减排行动。
(二)建立碳普惠管理支撑体系。
4.加强碳普惠运营管理。依托相关机构,依法依规承担湖北碳普惠机制的管理和运营职能,包括开展碳普惠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组织碳普惠方法学和减排量的论证审定、碳普惠减排量的登记与注销、碳普惠场景的管理等工作。
5.加强碳普惠技术保障。邀请业内专家、学者参与碳普惠领域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碳普惠方法学和减排量的技术评估等工作,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规范、标准的制订与评估。
6.构建省市联动碳普惠架构。加强省市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立足地方特色,开展碳普惠政策创新,丰富碳普惠应用场景。
(三)完善碳普惠平台服务体系。
7.优化碳普惠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在现有碳普惠平台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形成省级统一的碳普惠登记系统,具备碳普惠减排量核算、登记、划转、注销等功能。开展政策发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信息服务工作。
8.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平台。完善现有企业碳核算平台,为企业提供碳排放在线核算、多维度碳分析和评估、碳中和等服务,挖掘企业节能降碳潜力,探索引入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参与减排行动。
9.搭建个人低碳生活平台。搭建“湖北碳普惠”小程序,与碳普惠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依据碳普惠方法学在线量化个人低碳行为。鼓励各市州在“湖北碳普惠”小程序内建立地方个人低碳生活平台。支持电网等行业头部企业、大型央国企建立企业员工碳普惠平台,并接入“湖北碳普惠”小程序。
10.培育行业级碳普惠聚合平台。鼓励电网、交通运输、建筑、公共机构各行业头部企业牵头探索行业级碳普惠聚合平台,统筹行业内碳普惠项目和场景资源开发。
(四)建立碳普惠消纳体系。
11.链接湖北碳市场抵销机制。完善湖北碳市场履约抵销机制,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碳普惠减排量纳入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品种,鼓励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用于碳市场履约。
12.鼓励各类主体践行碳中和。依托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引导生活消费场所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使用碳普惠减排量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产品、日常生活进行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引导大型活动组织方绿色办会,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
13.鼓励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市州依法依规探索使用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
14.探索多样化商业激励机制。鼓励市州结合开展促销费活动等工作,探索多样化个人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持续激励公众参与。鼓励和引导休闲场所、商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公众提供低碳激励,形成政策引导、公众获益、商家增收、全社会减排的碳普惠良性循环。
15.加强碳普惠与碳金融联动。鼓励市州与金融机构协作联动,探索碳普惠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挖掘碳普惠与气候投融资、绿色金融协同潜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本省碳普惠体系建设的统一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碳普惠体系的总体设计,推进省级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地方碳普惠体系建设指导。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开展碳普惠政策创新,丰富碳普惠应用场景等。
(二)加强资金支持。
鼓励市州将碳普惠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有条件的市州积极申请气候减缓和适应领域相关政策资金支持,用于地方碳普惠体系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助力碳普惠机制市场化运行。
(三)做好政策宣传。
深入社区、校园、企业、商圈积极开展碳普惠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民绿色低碳生活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碳普惠体系建设,营造“人人低碳、普惠共享”的新风尚。
(四)加强能力建设。
加大碳普惠相关人员培训力度,面向市州及有关部门、企业开展碳普惠相关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障。开展多层级碳普惠经验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互动合作,及时总结有效举措、典型做法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案例,共享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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