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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1-14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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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构建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鲁政办字〔2023〕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优化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发展环境,探索具有青岛特色的绿色低碳投融资模式和路径,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打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青岛样板。

力争到2023年底,绿色金融规模获得较大提升,转型金融发展取得积极突破。到2025年底,碳账户应用场景更加多样,碳金融产品更加丰富,碳交易市场参与度有效提升;基于海洋碳汇的金融产品逐步丰富;争取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突破150亿元,绿色贷款余额突破6000亿元;碳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碳金融发展根基

1.建立精准识别对接机制。建立完善碳金融项目库,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认定评价标准,推动符合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入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为金融要素精准保障提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建立数字化服务体系。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发碳金融服务功能模块,利用碳账户大数据赋能,为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产业信息、绿色项目信息与绿色企业画像,协助解决绿色项目识别和金融服务的有效衔接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建立碳普惠服务体系。加大碳普惠平台推广力度。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和多层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消纳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用”等日常行为,积极开发碳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探索运用碳普惠机制助力企业、社区、家庭中小型减排项目实现价值。(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构建碳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事业部、专营机构,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组织机构,提升碳金融产品研发和风险防控能力。支持设立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的地方金融组织。鼓励绿色金融研究机构、专业智库创新发展。(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落实)

5.构建风险监测防范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碳金融产品资金的后续管理。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防范化解风险。(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拓宽碳金融融资渠道

6.加大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投放。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完善信贷政策,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聚焦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各类绿色低碳重点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7.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和转型债券。推动金融机构做好绿色债券和转型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完善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充分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等模式,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成本,提高市场主体认购意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8.优化绿色转型投资机制。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低碳类基金。深化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方式创新,引导各类资金投向绿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用足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绿色转型相关项目。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9.开展绿色保险实践。构建多场景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和应用实践,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探索推行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积极推行海洋碳汇保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0.丰富碳金融产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远期、碳租售等碳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和可持续发展主题的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鼓励发展节能低碳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引导各类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绿色双碳板。(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深化环境权益交易金融服务。搭建与环境权益交易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相关机构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等服务。建立碳汇补偿机制,推进碳汇权益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打造碳金融区域试点

12.推进碳金融区域试点。高质量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深入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建立完善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近零碳试点及示范区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从事旅游、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开展碳关税应对试点。主动对接国际标准,聚焦重点领域,依托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进行碳关税压力测试。引导企业提高碳管理能力,用好贸易救济规则,提前布局积极应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5.创新“蓝碳”交易。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全市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分布状况摸底调查,建立“蓝碳”数据库,完善海洋碳汇监测系统,探索“蓝碳”交易等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实现路径,推动海洋碳汇开发利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基于海洋碳汇的金融产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6.探索开展绿色低碳产业园区金融服务。探索与碳排放总量及强度挂钩的金融服务方案,精准支持新兴产业专业园区低碳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对新兴产业专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碳金融发展环境

17.强化政策支撑。用足用好已设立的绿色低碳领域基金,加大对绿色项目及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碳金融重点项目的担保增信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8.强化人才支撑。发挥“青岛菁英工程”作用,吸引培育更多碳金融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碳核查、碳交易、碳金融等相关专业,与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市教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9.强化行业支撑。鼓励我市创投机构加入山东省绿色技术投资联盟。加快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对绿色低碳项目和企业的识别、认证、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体系。鼓励碳金融科技创新。(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0.强化评价激励。对银行机构转型金融、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工具运用、市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碳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完善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碳金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业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监测评估。对碳金融发展情况开展跟踪监测和调查研究。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专项监测机制,探索建立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推进碳金融工作的监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广碳金融政策和标准,宣传推广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服务模式及产品。推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作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形成发展碳金融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广泛共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