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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联发〔2023〕35号】关于印发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8-15 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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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林联发〔2023〕35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各州、市金融办,驻滇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一)金融支持林草发展的重点领域。强化政策组合性和协同性,优化银政企统筹联动机制,按照“做强三产、做大二产、做优一产”的总体思路,协调动员各方力量,提供覆盖林草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以下七大领域:核桃、澳洲坚果、竹子、花椒等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商品林基地建设和林(竹)板、林(竹)浆纸、林化工加工转型升级;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下经济、特色苗木、花卉培育和良种开发;林草产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林业碳汇开发。

(二)建立稳定协同工作机制。围绕上述重点领域,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林草局共同牵头,建立跨部门林草金融协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金融支持林草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各司其责、协同联动、激励相容、形成合力”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在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点任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机制设计和深化改革,重点破解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堵点问题,为金融支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银行机构丰富和创新适配的金融产品,简化信贷程序,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延长贷款期限,并积极向总行争取差别化的信贷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各州、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推动森林资源规模化整合和专业化经营,及时办理涉林草金融服务有关事项。

(三)强化工作合力。协同机制下设工作专班,由省林草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其日常工作;工作专班牵头论证重点项目融资规划和方案,定期举办项目路演及推介会;向重点项目所在地派驻“林草金融特派员”,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和指导;建立金融支持林草重点领域发展的融资监测及数据统计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将金融支持林草发展工作与本单位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并将金融支持林草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全省金融机构激励评价。

二、育强壮大市场融资主体

(一)壮大市场主体。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市场主体,着力解决全省林草市场主体“小、散、弱”,缺乏“链主”企业的难题。省级协同机制及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金融机构,集中办理金融服务和支持林草企业有关工作,与各州、市共同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实行市场主体动态名单制管理,引入金融顾问制度,提升银企对接效率,并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支持。

(二)拓展贷款模式。切实加大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对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长期、大额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给予及时的信贷保障,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不高于平均政策性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推广产业链融资模式,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信息,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优化和创新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将设施设备、知识产权、土地、厂房、仓储原材料等纳入合格押品范围。对连续两轮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按照银企双方需求,给予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包括原料收储贷款。

(三)拓宽融资渠道。拓宽龙头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绿色(林草)金融债券。鼓励省级产业基金优先将龙头企业作为考察、投资对象。

三、全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上量提效

国家储备林是当前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领域。针对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项目谋划不充分、资金投入不足、信用结构难搭建等问题,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优化“国家储备林+N”建设模式,以木材储备为主,探索推出“国家储备林+特色经济林”“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国家储备林+生态旅游康养”等金融产品。鼓励以州、市为单位,灵活采用“国企+林草企业+合作社”“大型企业自建自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具备运营能力的贷款主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用足用活现行国家储备林建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国家储备林项目提供长期、优惠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担保覆盖面,加快融资项目落地。优选全省林草、金融、工程造价领域专业人才,组建专家库,为国家储备林项目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四、畅通林业资源―资本转化渠道

(一)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新林草资源规模化经营机制,解决确权难、林权资源分散、亩均收益低等问题,破解林草产业融资瓶颈。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两山合作社”,将分散、零碎的林草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通过林权流转聚集,让林权变股权,使村民变股民。在林权流转,资源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以及市场主体扩大经营等环节,引入金融机构全过程全方位支持,并强化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稳步推进林农持续增收。

(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试点“一村一社、一户一股权、一年一分红、一县一数库”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一村一社”,实现“分散变集中”。村级“两山合作社”按照林农自愿原则,将分散的林权“存入”合作社并整合打包成集中连片的资源包,招引市场主体与“两山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一户一股权”,实现“林农变股农”。创新“林票”改革试点,按照“股权共有、经营共管、资本共盈、收益共享”的联营模式制发“林票”,将“林票”作为林农(户)股权收益凭证,赋予其质押、交易、兑现等权能,逐步推进林权证券化。“一年一分红”,实现“资源变资金”。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发林票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市场主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市场主体、“两山合作社”、林农(户)签订三方协议,按股权比例进行分红。“一县一数库”,实现“数据变信息资产”。县级建设林地林木资源信息空间数据库,实现森林经营状况、林权归属等信息汇总,并供查询、分析、利用。

五、充分发挥林业保险保障作用

积极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进一步提高商品林投保覆盖率,做到愿保尽保。鼓励各州、市因地制宜自行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核桃、澳洲坚果、油茶等油料作物,花椒、竹笋等特色经济林,野生菌、林下中药材等林下经济),在符合奖补政策且市县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可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和省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建立完善商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保险覆盖率。探索开展森林综合险,在不调整保险费及符合备案条款费率前提下,积极拓展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森林综合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以碳汇损失计量为补偿依据的林业碳汇指数保险,为森林固碳增汇修复成本及林业碳汇交易价值提供保险保障。

六、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

在试点区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解决因林权“评估难、监管难、处置难”而限贷、慎贷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林权收储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林权收储担保行为。鼓励各地组建林权收储主体,开展林权收储业务,创新“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放款+林权收储机构收储”的业务模式。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林权收储主体提出申请,林权收储主体组织或委托实地调查,开展林权评估,林权收储主体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放款。

七、积极探索林业碳汇金融产品创新

针对目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不畅、碳汇资产变现难等问题,积极探索多元化林业碳汇金融模式。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储备,参与国家自愿减排(CCER)、各类碳中和碳普惠交易。探索将林业碳汇资产价值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质押融资模式,建立“储备林+碳汇”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林业项目收益自平衡能力。加大金融支持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探索“碳汇+林权”质押、碳票质押、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模式,开发“碳汇贷”系列绿色金融产品。

为鼓励基层首创,加快改革步伐,践行典型引路法,选取普洱市作为金融服务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试点地区,重点推进森林资源规模化经营、林权收储等改革举措,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试点地区设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试点各项工作,细化试点工作任务,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普洱市所辖县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开展更广泛、更有效的林草金融改革创新。省级协同机制工作专班及时给予试点地区政策指导,帮助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联动,抓实金融赋能林草产业,健全组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