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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5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4-23 16: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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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5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各有关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是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统筹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单位范围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3〕3号)确定碳排放单位范围。

  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

  (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

  (二)配额核发

  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2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免费发放配额分行业核定,其中交通运输行业中出租车客运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首次纳入配额分配和清缴范围,按照2023年发布的基准值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

  (三)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要求

  低碳出行和油改电小客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北京市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减排量,按照2023年新增加《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运行项目,经审定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可用作碳排放抵销产品。有关细则详见附件5。

  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监测计划报送

  1.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

  自2023年5月起,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上传燃料的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1-4月份碳排放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首次纳入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提交监测计划。后续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盖章版文件。

  2.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按规定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

  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准备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

  (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

  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2.免费配额发放。免费配额预发工作将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将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最终核发配额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碳排放配额清缴

  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完成清缴工作,清缴量须与其被核定的2022年度碳排放量相一致。抵销产品可在规定比例内用于清缴,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量等。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已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按非履约机构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对于逾期未完成的,系统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剩余的需用于清缴的配额及抵销产品。

  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一)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减排措施和监测计划落实,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

  (二)提升核查数据质量。通过核查机构自查、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抽查等方式,依据《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对核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

  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存在问题的,将在排放量确认和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发现核查机构存在核查质量问题的,予以谈话;对抽查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核查报告予以退回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碳排放专项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的2022年度和2023年月度数据质量开展全面核实,对生产经营、排放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有关原始文件保存合规性等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拉条挂账、逐一解决。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定期核实、随时检查的工作机制,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查实并指导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时更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核算、监测计划落实和清缴工作,并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初审。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清缴的碳排放单位,将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

  5.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

  (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胡永锋,联系电话:82632282;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68450090;联系人:碳排放管理系统管理员,联系电话:68452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