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植树造林恢复生态属于民事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居中协调,由违法行为人与受损主体达成谅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胁迫违法行为人必须交钱。如果违法
植树造林恢复生态属于民事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居中协调,由违法行为人与受损主体达成谅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胁迫违法行为人必须交钱。如果违法行为人经济困难,也可由林业部门提供树苗,违法行为人投工投劳去种植和管理。林业部门设立专门的账户,接收违法行为人缴纳的款项,这些钱只能用于生态修复,检察院会对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按要求,补种的林地要大于等于被损坏的林地,恢复以后要达到原来的生态效果,以实现损补平衡。具体如何实施呢?
检察官们以即将营造的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公益林为例说,安宁市检察院、市林业局专门委托西南林业大学编写了《车木河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作业设计》,对当地的地形地势、河流水系、气候、土壤、树种选择等进行了详细分析。
记者看到,该作业设计推荐了云南松、樱桃、华山松、云南红豆杉等作为适宜的造林树种。而在安宁市政府的批复中,明确了设计整地规格、设计造林规格等技术标准。
实施“绿色处罚”,安宁还有制度保障。今年3月30日,安宁市法院、检察院、林业局等8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修复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日,安宁市法院、检察院、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林业行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损坏的森林资源实施植被恢复的若干意见》。
安宁市检察院检察长肖洁表示,检方提起诉讼要有依据,虽然被毁坏的木材价值可以鉴定,但生态的受损程度则难以评估。谁是生态破坏的鉴定主体,谁承担鉴定费等问题,目前也未明确。安宁的“绿色处罚”只是法律框架下的初步探索,亟须环境资源立法方面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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