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发布
《“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发布: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方案》指出,“亮剑2022”分为十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一)长江流域重点
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方案》指出,“亮剑2022”分为十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协调监督作用,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完成好“三年强基础、顶得住”的长江十年禁渔阶段性任务。工作重点为:
1.摸排违法线索。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暗查暗访、走访摸排,深挖细查各类违法捕捞活动线索,利用通报约谈、挂牌整治等手段,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2.严打非法捕捞。聚焦重要时段、重要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物种,强化日常巡查、蹲点驻守,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落实水域、船籍港两个属地责任,加大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常态化巡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沿海作业渔船违规跨区捕捞行为。
3.规范垂钓管理。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严禁使用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4.强化经营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
5.加强能力建设。加快实施“亮江”工程,推进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装备设施,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等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制度,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工作重点为:
1.落实船籍港休渔。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
2.强化执法巡查。充分利用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https://www.vmscenter.com)等信息化平台,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渔船动态船位及轨迹,强化信息实时通报、随机查验和执法协查。坚持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加强渔港船位监管,发现渔船疑似出海的,及时核实查处。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频率,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省际交界线”和渤海、黄海北部、长江口外等重点海域的巡航监管。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跨线、跨海区作业。
3.聚焦重点对象。抓好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渔业船舶执法监管,发现违法从事捕捞的,依法严处。
4.严管特许捕捞。加强特许捕捞执法监管,落实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网具核查、生产全程动态监控、指定港口卸货等监管措施。发现违反特许捕捞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特许捕捞资格。
5.强化全链条执法。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在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1.整治“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利用休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
3.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强化栖息地监管。加强对海龟、斑海豹等物种栖息地巡护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行为。
2.强化经营利用执法。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重点整治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海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鳄鱼、中国鲎等物种的行为。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
3.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
1.渔船拆解报废执法。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
2.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
3.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禁渔制度要求,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工作重点为:
1.落实禁渔渔船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2.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3.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
4.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内陆水域等禁渔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工作重点为: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
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执法合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其中:
1.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侵渔行为。实施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
2.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红旗河、珲春河等主要支流),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中老和中越边境水域。加强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在中越边境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同步执法行动。
4.公海和周边海域。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加强联合执法,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督办一批大案要案。
承担单位:沿边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工作重点为:
1.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打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3.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其中:
1.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
2.深化推进“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深化联合宣传教育,开展典型事故警示警醒、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商渔船船长“面对面”活动。强化商渔船联合执法,加大对商渔船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巡查力度,突出“网位仪AIS”清理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3.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推进“职务船员缩短晋升时限、理论实操合并考试和配员标准优化完善”三项改革,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4.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其中“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由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除上述十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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