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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全文)

来源:中碳登
时间:2025-11-20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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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全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为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抵销 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行为,根据《碳排放权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

为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抵销  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指 南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 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行为。
 

二、各主体职能
 

生态环境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以下简称CCER 抵销)的抵销条件和限 制要求,并对CCER 抵销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 放权注册登记机构、CCER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为CCER 抵销相 关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及相关服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碳排放配额 清缴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提交的抵销配额清缴申请 进行审核确认。
 

三、抵销程序
 

(一)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需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 理平台)开立统一账户并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业务功能。 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立流程和开户申请材料要求可通过管 理平台下载。
 

(二)购买和划转 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CCER 交易系统(www.ccer.com.cn)  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CCER 后,将 CCER 从 CCER 交 易系统划转至其 CCER 注登系统(ccer.cets.org.cn)  登记 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
 

(三)提交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
 

有意愿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在  CCER 注登系统“账户绑定管理”中发起 CCER 注登账户与全 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配额注登系统,  ucweb.chinacrc.net.cn)         账户的“关联”操作。在确认CCER  注登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条件、相应 数量的CCER 后,在CCER 注登系统发起“全国碳市场抵销” 操作,CCER 注登系统将相应CCER 冻结并将项目编号、项目 名称、项目类型、申请抵销量等相关信息同步给配额注登系 统。配额注登系统接收到拟用于抵销配额清缴的CCER 后自 动识别为“待抵销”状态。
 

重点排放单位在配额注登系统中可自行选择“待抵销” 的 CCER、填写抵销数量,通过提交“履约申请”发起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用于抵销配额  清缴的,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前在配额注登系统中完 成 CCER 抵销当年度配额清缴申请操作。

(四)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额注登系统中,依据上述使  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分年度进行审核、确认(主要  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申请抵销量等), 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对审核不通过的,应一  次性告知不符合的相关事项。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的“履约申请”,配额注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并由CCER 注登系统完成相应注销登记。 对审核不通过的,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反馈的审核结果,可修改并重新发起相关申请。省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前在配额注登系统  中完成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的审核。
 

四、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配额注登系统查询其申请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及抵销登记相关信息,在CCER 注登系统查询 相应CCER申请用于抵销配额清缴及注销情况。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配额注登系统查询本行  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申请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及抵销登 记相关信息,在CCER 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 位相应CCER申请用于抵销配额清缴及注销情况。
 

对于相应年度履约期结束15个工作日后,在配额注登 系统中仍处于“待抵销”状态的CCER, 将自动召回至CCER 注登系统中该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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